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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0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魏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魏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1438号原告顾某某。委托代理人解学成、谷金霞,泗阳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甲。委托代理人朱习峰,泗阳县众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顾某某诉称,2014年8月7日,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合自愿离婚,离婚后协议约定魏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离婚后被告只支付魏乙一个月抚养费,其余抚养费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按照2014年8月7日离婚协议履行,从2014年9月起每月支付魏乙抚养费15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起诉状及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及捺印均不是原告本人签名出具,故本案签名出具诉状的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顾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退还原告顾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240元。代理审判员  张瑶瑶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戈杉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