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谭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681号原告谭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谭洪峰,广西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以尚有部分证据需要继续收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韦顶甲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陆善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