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24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赵翠兰与张志伟、麻郑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翠兰,张志伟,麻郑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458-3号原告赵翠兰,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北营房镇煤岭沟村南庄1号,身份证号:×××,电话:136XX****XX。被告张志伟,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平安堡镇平安堡村1组50号,身份证号:×××,电话:134XX****XX。被告麻郑军,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遵化市马兰峪镇。原告赵翠兰与被告张志伟、麻郑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翠兰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翠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赵翠兰负担审判员 贾吉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艳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