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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24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赵翠兰与张志伟、麻郑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翠兰,张志伟,麻郑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458-3号原告赵翠兰,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北营房镇煤岭沟村南庄1号,身份证号:×××,电话:136XX****XX。被告张志伟,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平安堡镇平安堡村1组50号,身份证号:×××,电话:134XX****XX。被告麻郑军,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遵化市马兰峪镇。原告赵翠兰与被告张志伟、麻郑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翠兰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翠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赵翠兰负担审判员  贾吉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艳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