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9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高美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美云,薛成林,王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972-1号申请执行人高美云,农民。被执行人薛成林,个体。被执行人王茵,干部,系薛成林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民初字第29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薛成林、王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薛成林、王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薛成林所有的白色丰田越野车一辆(车牌号:蒙l87999号)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崔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