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何某陆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72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汉族,大专文化,住广东省连州市,公民身份号码×××6912。2015年4月22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方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至2015年4月底,被告人何某在明知自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形下,租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村尾南祠大街某号作为医疗诊所,为他人提供医疗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被告人何某于2013年11月19日、2015年4月13日两次在该诊所内因非法行医被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予以行政处罚。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何某在上述地址再次为徐某提供医疗服务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现场缴获了被告人何某用于医疗服务的注射器5支、药物盐酸左氧氟沙星胶囊2盒、注射用头孢典松钠1盒、注射用头孢他啶3盒、注射何奇霉素1盒、葡萄糖氧化钠注射液2瓶、乙酸螺胶囊片1盒、盐酸吗啉胍片1瓶、枸橼酸喷拖维林片1瓶。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现场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卫生监督意见书,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何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形下非法行医,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何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何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认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对扣押的注射器5支、药物盐酸左氧氟沙星胶囊2盒、注射用头孢典松钠1盒、注射用头孢他啶3盒、注射何奇霉素1盒、葡萄糖氧化钠注射液2瓶、乙酸螺胶囊片1盒、盐酸吗啉胍片1瓶、枸橼酸喷拖维林片1瓶予以没收,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高春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简紫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