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开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北京真华国伟石材中心与山东鲁盛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真华国伟石材中心,山东鲁盛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初字第951号原告北京真华国伟石材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马国卫,经理。被告山东鲁盛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大道。法定代表人朱小武,总经理。担保人马国卫,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连陈街*号*号楼*单元***号。原告北京真华国伟石材中心与被告山东鲁盛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山东鲁盛制药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13万元整。担保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山东鲁盛制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依法查封担保人马国卫名下位于德兴北路1号德兴安然居小区8号楼1-5-1房屋一套,证号为:鲁德字第S21143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宋宝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