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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执民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坞分社与汪传前、郑菊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958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坞分社。负责人:朱方贤。被执行人:汪传前。被执行人:郑菊娥。被执行人:郑平红。被执行人:汪有林。被执行人:汪传亮。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坞分社与被执行人汪传前、郑菊娥、郑平红、汪有林、汪传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5)衢开马商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13日,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坞分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汪传前、郑菊娥欠有大量债务,长期外逃,下落不明,郑平红、汪有林、汪传亮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变现执行。截止至2015年9月6日,五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欠缴本案受理费2034元、执行费1255.64元。现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一致决定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9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益群审 判 员 余忠林审 判 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余开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