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姚保金与山西摩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保金,山西摩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7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保金,男,1969年4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沁水县人。委托代理人董怀相,山西开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摩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天公司),地址:晋城市城区秀水苑小区4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4603992-1。法定代表人张德全,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延琳,男,1968年7月6日生,汉族,该公司独立董事。上诉人姚保金与被上诉人山西摩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15)城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原审原告姚保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姚保金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怀相、被上诉人山西摩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延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二审中出现新证据,需要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720元,退还上诉人姚保金。审 判 长  王 丽审 判 员  段全会代理审判员  梁 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杜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