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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成山与陈付东、张建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山,陈付东,张建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654号原告:刘成山。被告:陈付东。被告:张建洪,公民身份号码:372524197104292016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山诉被告陈付东、张建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6.5万元及利息),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将被告陈付东、张建洪的银行存款6.8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自己名下的鲁P×××××号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地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陈付东、张建洪的银行存款6.8万元予以冻结。二、将刘成山名下的鲁P×××××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行。审判员  单维维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