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执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四会市英发钢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四会市英发钢业有限公司,周校英,徐带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执字第108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宁社区金兴路5号之一。负责人:潘志成。被执行人:四会市英发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四会市南江工业园南江大道31号。法定代表人:周校英。被执行人:周校英,男,汉族,1976年9月21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徐带玲,女,汉族,1953年10月21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6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周校英所有的位于四会市大沙镇南江工业园南江大道31号的土地和厂房[土地证号:四国用(2006)第0007**号,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四字第××、C2××22、C2××23、C2××24号]及存放在厂房内属四会市英发钢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一批、热轧卷板、热轧卷钢、冷轧卷钢(简易包装)、钢卷一批[详见广东信德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的评Z150702004号资产评估报告房地产估价结果明细表第1-4项和第11项,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第1-29项,存货评估明细表第1-5项]二、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周校英所有的位于肇庆市四会市南江工业园兴旺路29号的土地和厂房上盖[土地证号:四国用(2010)第0005**号,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四字第××、01××98、01××99、01××60号]、未办理房产证的五金车间、室外工程以及存放在该厂房内的属四会市英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酸洗生产线两套等机械设备一批,热轧卷板、热轧卷钢一批[详见广东信德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的评Z150702004号资产评估报告房地产估价结果明细表第5-10项和第12项,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第1-29项,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的第30至37项,存货评估明细表第6-8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执行员 巫伟文执行员 卢越雄执行员 陈朝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黎瑞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