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丰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宏业光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丰秋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宏业光大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474号原告上海丰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江场路1415号6幢525室。法定代表人黄立华,系经理。被告河南宏业光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永兴路祥瑞小区门面房7号楼南户。法定代表人王爱生,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丰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宏业光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丰秋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宏业光大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41914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郑艳芳名下位于大同市城区新开西二路新世纪花园(三期)X楼X单元X号房产、陈凤金名下位于大同市城区同云路X号绿园X号院XX号楼X层X单元XX号房产、陈国文名下晋BXXX**宝马X6汽车一辆、魏合荣名下晋BCKX**捷豹汽车一辆、张志腾名下晋BBVX**大众汽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丰秋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河南宏业光大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41914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