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正东与张健、宗桂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东,张健,宗桂凤,大丰民生码头饭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413号申请执行人刘正东。被执行人张健。被执行人宗桂凤。被执行人大丰民生码头饭店,住所地大丰市××东路建设银行东侧。投资人张健。申请执行人刘正东与被执行人张健、宗桂凤、大丰民生码头饭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2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24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小 平审判员 刘 旭 晨审判员 孙 寿 如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寅华(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