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提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唐学平与被申请人宁夏中卫市兴文彩色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赵万业、张海玲、赵春梅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提字第1-1号本院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对再审申请人唐学平和被申请人宁夏中卫市兴文彩色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赵万业、张海玲、赵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卫民提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七)项,现裁定如下:(2015)卫民提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第十二页最后一行中的“本息”更正为“本金”。审 判 长 陈文普审 判 员 李 娟代理审判员 郭群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谈 雪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