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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执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依争、杜丽霞、赵庆海、陈凤娟、肇恒林、高杰、依玉良、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中县支行,依争,杜丽霞,赵庆海,陈凤娟,肇恒林,高杰,依玉良,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中执字第41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中县支行,住所地:辽中镇政府路73号。法定代表人李季,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依争,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辽中县杨士岗镇金海堡村*组*号。被执行人杜丽霞,女,1975年4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辽中县杨士岗镇金海堡村*组*号。被执行人赵庆海,男,195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县杨士岗镇金海堡村*组**号。被执行人陈凤娟,女,195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县杨士岗镇金海堡村*组**号。被执行人肇恒林,男,1955年4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辽中县杨士岗镇金海堡村*组**号。被执行人高杰,女,195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县杨士岗镇金海堡村*组**号。被执行人依玉良,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辽中县杨士岗镇金海堡村*组**号。被执行人李丽,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县杨士岗镇金海堡村*组**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依争、杜丽霞、赵庆海、陈凤娟、肇恒林、高杰、依玉良、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2014)辽民二初字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判决给付义务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1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辽中县人民法院(2014)辽民二初字9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刘丽丽执行员  李 刚执行员  马兴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