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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19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杜建辉与邵建东、唐山市东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952-2号原告:杜建辉。委托代理人:吴景兰,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邵建东。被告:唐山市东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建明镇马棚峪村。法定代表人:邵建东,系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唐山华丽联合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中小企业孵化园区。法定代表人:邵建东,系公司执行董事。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福军,系唐山市东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唐山华丽联合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杜建辉与被告邵建东、唐山市东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华丽联合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共计30314800元。原告的诉请超过了级别管辖的规定的本院受案范围的上限,即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建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王彦军审判员李秀芬审判员刘壮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靳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