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3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吴勇与阳祖纯、李林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3767号原告吴勇。委托代理人黄定强,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祖纯。委托代理人邓显峰,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林和。原告吴勇诉被告阳祖纯、李林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勇于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阳祖纯、李林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6元由原告吴勇负担。审判员 任 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伍春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