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4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与被告郑某、纪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郑某,纪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724号原告朱某被告郑某被告纪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郑某、纪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某于2015年9月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郑某、纪某、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退还原告朱某。审判员 谢利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曹彦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