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萌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初字第241号公诉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萌,无业,现。2003年10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9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8月18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公刑诉(2015)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萌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李萌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九级社区50号楼地下储藏室门口,采取拖拽、抓头发等手段,抢劫韦某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2900余元以及芒果牌手机一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萌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并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要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被告人李萌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其辩解没有对被害人拖拽、抓头发,其抢到的现金为2500余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李萌尾随韦某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九级社区50号楼地下储藏室门口,从后面将韦某拽到后按住韦某头部,强行劫取挎包一个,内有现金2500余元以及芒果牌手机一部。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抓获材料,证实2014年12月29日19时许,韦某报案称当日18时许被一男子抢劫挎包一个,内有现金2900余元及芒果牌手机一部。民警在对案发现场勘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扔掉的被害人的挎包,并将挎包进行了DNA提取,经对比发现DNA符合李萌(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曾经被采取的DNA特征。民警于2015年3月25日22时许在淄博市张店区步行街一网吧将李萌抓获。2、被害人韦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29日18时许,韦某在张店区华光路九级社区50号楼地下储藏室门口锁储藏室门时,被一名男子拽着头发和衣服领子拽倒在地,男子用手摁着其头把韦某斜挎在肩上的挎包抢走了,包内有现金2900余元以及芒果牌手机一部。韦某当天就报案了。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4、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韦某被抢挎包内侧面暗红色斑迹为人血,检出一男性STR分型,与李萌的STR分型相似,似然比为4.5565438×1022。5、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萌辨认出作案地点张店区华光路九级社区50号楼地下储藏室门口。6、刑事判决书及证明,证实被告人李萌于2003年10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9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8月18日减刑释放。7、被告人李萌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12月29日的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李萌当时在张店区义乌小商品城的公交车站牌等车,李萌看到一女子提着水果和一个单肩包步行往小区里走,李萌因为没钱了,就想抢这个女子。李萌跟着女子到了小区一栋楼的地下储藏室,李萌看到没有人,就冲到女子身边用手抓住女子的后颈衣服领用力一拉把女子拽到,然后用手摁住女子头部,把女子挎着的单肩包抢走就跑了。李萌边跑边查看包里的东西,里面有一部手机、现金2500余元、化妆品等物品。李萌把抢来的手机和现金装到自己口袋里,把剩下的东西连包一块扔到作案地点的楼附近了。8、被告人李萌的身份信息。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李萌对被害人韦某的部分陈述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萌关于没有拖拽被害人的辩解意见不采纳。关于被害人被抢现金的数额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认定被告人李萌抢劫现金为2500元,采纳被告人对此的辩解意见。被告人李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本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萌退赔被害人韦礼霞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及芒果牌手机一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齐 艳审 判 员 郭 健人民陪审员 陆大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