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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纪勇与蒋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纪勇,蒋绪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427号原告:杨纪勇委托代理人:王俊杰,安徽万廷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绪斌原告杨纪勇诉被告蒋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纪勇及委托代理人王俊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绪斌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纪勇诉称:2014年7月19日,蒋绪斌以有一笔生意临时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口头承诺三个月内归还。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还。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本金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蒋绪斌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杨纪勇为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蒋绪斌于2014年7月19日立据向原告杨纪勇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息1.5%,并捺有被告手印。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基于上述证据认定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相同。本院认为:本案中,蒋绪斌立据向杨纪勇借款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承担还款责任。双方在借据中所约定的月利率1.5%,未超出法律保护范围,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绪斌偿还给原告杨纪勇借款本金2万元并承担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4年7月19日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蒋绪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  治  海审 判 员 魏    敏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保友(代)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