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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执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小冰与吴志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执保字第51号原告:陈小冰,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初中文化,住中江县。委托代理人:邹大亮。被告:吴志奎,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初中文化,住中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冰与被告吴志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冰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吴志奎所有的位于中江县凯北新城水岸上城房屋予以查封,原告陈小冰以其所有的川××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小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吴志奎所有的位于中江县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玉木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何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