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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河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廖世明与被告王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世明,王永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河民初字第246号原告廖世明,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王永利,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原告廖世明与被告王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世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永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世明诉称,2013年10月8日,被告王永利因儿子王涛装潢麻将娱乐室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当时被告承诺尽快还钱,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自2014年8月份开始,原告一直找被告要钱,但一直未找到被告。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被告王永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承诺尽快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廖世明的诉称,原告廖世明提交的借条一份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永利向原告廖世明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贷关系成立。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还款期限虽未做约定,但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30000元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永利偿还原告廖世明借款3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45元,由被告王永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治国审 判 员  卢泰林代理审判员  刘红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希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