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汨民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合辉诉许三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汨民初字第987号原告李某,女,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人,住邵东县。被告许某,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本院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廖寒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因双方感情破裂,诉请离婚,并要求判决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依法承担小孩的抚养费。被告许某未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下半年相识后自由恋爱,于2011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12月14日生育一女许某茜,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原告认为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致使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向本院诉请离婚。另查明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和债务问题。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以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婚后生育了一女,双方应当为小孩的健康成长提供和睦完整的家庭环境;双方应当加强沟通,增进理解,相互信任,双方和好是可能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许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寒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雪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