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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恢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程革利与常立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革利,常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恢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程革利,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常立波,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革利与被执行人常立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常立波在房产、车辆管理所、工商局无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二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晓波审 判 员  姚 力代理审判员  滕 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谢春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