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行审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与金华职业技术学院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婺行审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楼东江。委托代理人方绍军。委托代理人傅得伟。被执行人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法定代表人王振洪。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金土资开罚(2015)1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3年9月起,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金华职业技术学院330国道北侧地段动工建设汽车训练场。经现场勘测,总用地面积7827平方米;四至:东至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楼,南至330国道,西至办公室,北至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内水泥道路。场地上有水泥地占地面积7244平方米,棚占地面积129平方米,绿化占地面积454平方米。至调查时止,已竣工并投入使用。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所占用的7827平方米土地为原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马鞍山村集体土地,土地类别为耕地2248平方米、城市用地5579平方米,在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属有条件建设区(新增园地)2248平方米,允许建设区(城市用地)5579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将非法占用的782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权属单位;2.没收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在非法占用782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水泥地);3.对金华职业技术学院非法占用7827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56540元。对退还土地、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水泥地),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履行;对罚款,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2月12日送达给金华职业技术学院。金华职业技术学院于同月25日已缴纳罚款,对其他内容未履行;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同年8月12日经催告履行未果,同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金土资开罚(2015)1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但对不需要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行政行为的案件执行,可由申请执行人与违法行为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共同组织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等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开罚(2015)1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与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秋滨街道共同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君花审判员 鲍海源审判员 程鸿仙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