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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恢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云峰与赵立刚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峰,赵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恢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云峰,农民。被执行人赵立刚,农民。本院在执行云峰诉赵立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振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