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恢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云峰与赵立刚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峰,赵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恢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云峰,农民。被执行人赵立刚,农民。本院在执行云峰诉赵立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振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