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子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子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414号原告: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钟怡威,该公司董事。被告:杨子敏,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1025。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子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以被告已缴清拖欠原告的全部物业管理费并与原告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志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梁思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