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执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李文正与刘朝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正,刘朝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616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正,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乌苏市哈图布呼镇振华一路**号。身份证号:4127271982********。联系电话:1519997****。被执行人:刘朝建,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乌苏市吉尔格勒特郭楞蒙古民族乡拜尔其村***号,身份证号:6525231962********。联系电话:157397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正申请执行刘朝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朝建支付了案件款3000元,通过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文正支付司法救助款5000元,现被执行人刘朝建暂无偿还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苏市人民法院(2014)乌民一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 永 江审判员 马合沙提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 红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