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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张执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于某与宋某甲、宋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张执字第1002号申请执行人于某。被执行人宋某甲。被执行人宋某乙。被执行人宋某丙。本院在执行于某诉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尚有2415.9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淄民一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