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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行执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乐陵市林业局与杨玉荣林业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陵市林业局,杨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乐行执字第107-2号申请人乐陵市林业局。法人代表韩金岭,局长。被执行人杨玉荣,女,1956年1月17日出生,农民,本院受理申请人乐陵市林业局与被执行人杨玉荣为林业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标的灭失。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卫东审判员  马书阳审判员  周国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梁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