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李国强与广西华美铝业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强,广西华美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强。被执行人广西华美铝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国强申请执行广西华美铝业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已全部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平法执字第222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方华审 判 员 韦永基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