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肖鲲与李玉虎、襄阳康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526号原告:肖鲲。委托代理人:张习华,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虎。被告:襄阳康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开发区新城路8号1幢4楼。法定代表人:李玉虎。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鲲与被告李玉虎、襄阳康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鲲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玉虎、襄阳康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2514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武汉中利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肖鲲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肖鲲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玉虎、襄阳康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2514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由武汉中利担保公司对上列第一项财产保全措施承担保证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姜 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周永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