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担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申请人吴渔、阳京菁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担字第13号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一段*号。法定代表人丁惠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泊霁。委托代理人王兰。被告吴渔。被告阳京菁。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申请人吴渔、阳京菁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的撤回对吴渔、阳京菁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负担。代��审判员王亚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丁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