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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垦民一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垦民一初字第00110号原告宋某某,女,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肖玲,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丰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苗某某(曾用名:苗某),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玲、被告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6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无子女,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琐事发生争执,被告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对家庭和原告无责任心,现双方已分居,无法共同生活,被告的过错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共同债务依法分担;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结婚证一本,证明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的合法性。2、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双方感情破裂,并且对财产进行了协议分割。3、借条八份,证明原、被告向原告家人共借了200000元,但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只由被告偿还154000元。被告苗某某辩称,从2014年10月以后原告开始对其有意见,之前被告打牌原告知道,但输了多少原告不清楚;其原告与被告父母不合,矛盾突出,与被告之间的感情没有问题,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的信用卡透支的钱,并非都用来赌博,而是用去生活花销了。被告提交以下证据:1、结婚证一本,证明被告与原告婚姻关系的合法性。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查询信用卡交易明细两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向原告家人借款用于偿还新a××××雪佛兰爱唯欧车款。3、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个人公积金借款合同一份、中国工商银行政策性房信业务交款单一份、中国建设银行政策性房信业务交款单回单一份、中国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凭证一份、新疆西域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明一份、地税票据一份、承诺书一份、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共同购买住宅一套,房款346494.5元。4、还清贷款通知书一份、借据一份,证明住宅贷款尾款161000元由被告父母偿还的事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11年6月10日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感情尚可。2013年,原、被告双方共同购买位于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住宅一套,首付101494.50元,贷款210000元,已还清。2014年11月,原告得知被告在外赌博欠债数额巨大,离家出走,在外租房居住至今。现原告认为与被告无法继续共同生活,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及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结婚至今达四年之久,有感情基础。通过法庭调查,导致原、被告离婚的重要因素源于被告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的赌博,原告认为被告的赌博行为致使双方感情破裂。本院认为,被告的赌博行为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庭审中,被告充分认识到自身过错,并愿意改正错误,希望原告给予悔改机会,本院综合考虑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和好可能、婚姻现状及被告的认错态度,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艾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