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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民初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郝磊与冯艳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磊,冯艳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前民初字第2531号原告郝磊,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巴市临河区。被告冯艳军(冯波),男,37岁,汉族,个体户,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原告郝磊诉被告冯艳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磊诉称:2013年6月29日,被告从原告手上购买皮卡车一辆,双方约定车价为8万元,购车款原告可以从被告的工程款中扣除,且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后原告从被告工程款中领取了2万元,剩余车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货款,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现无法向被告送达,所提供电话亦无法联系,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实际收取650元退还原告郝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翟娜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