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孙玉娇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娇,王朝辉,张芳,王晓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542号申请人孙玉娇。被执行人王朝辉。被执行人张芳。被执行人王晓雯。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的石裁字(2015)第18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将本案指定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的石裁字(2015)第187号裁决书关于孙玉娇与王朝辉、张芳、王晓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霍学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