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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初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志艺与林顺明、郭宝琼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初字第1495号原告李志艺,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林顺明,男,汉族,1972年12月18日出生。被告郭宝琼,女,回族,1977年2月8日。被告厦门中亿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顺明,总经理。被告漳州市中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顺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艺因与被告林顺明、郭宝琼、厦门中亿建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市中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艺在本院依法指定的预交诉讼费用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孙仲审判员王池代理审判员苏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龚妍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