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46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志伟与曹艳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伟,曹艳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4679-1号申请人刘志伟,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曹艳娇,女,1984年1月5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4143号民事调解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曹艳��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工资账户(6222020xxxxxxxxx)有存款xx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曹艳娇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工资账户(6222020xxxxxxxxx)存款xxx元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专用账号(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账号0605025zzzzzzzzz)。二、将被执行人曹艳娇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工资账户(6222020xxxx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延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