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407号原告:邵某某,女,1966年3月生于甘肃省庆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告:张某某,男,1970年5月生于陕西省定边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审判员 范永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丁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