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二初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李天云与巢湖市庙岗乡方村铁矿有限公司、方国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云,巢湖市庙岗乡方村铁矿有限公司,方国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二初字第00499号原告:李天云。被告:巢湖市庙岗乡方村铁矿有限公司。被告:方国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云诉被告巢湖市庙岗乡方村铁矿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天云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李天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良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金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