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桂民初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郝泽军与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泽军,徐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0589号原告郝泽军。被告徐刚。原告郝泽军诉被告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周天保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泽军、被告徐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徐刚于2012年5月11日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郝泽军,金额为1万元。被告徐刚辩称该款是其为郑晓东担保的款项,同意带着偿还。原告郝泽军认为该款项是被告徐刚所借。本院认为,本案借条是被告徐刚出具,因此本案的借贷法律关系发生在原告郝泽军与被告徐刚之间,现原告郝泽军催要,被告徐刚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郝泽军借款1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天保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邵玉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