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介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国兴诉被告乔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兴,乔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 西 省 介 休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介民初字第1013号 原告张国兴,男,1951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山西碳素厂10号楼1单元。被告乔建平,男,1962年生,汉族,介休市义安镇席村村民,住介休市三佳乡西湛泉村村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兴诉被告乔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兴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国兴负担。审判员 胡晓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司宏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