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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介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国兴诉被告乔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兴,乔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 西 省 介 休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介民初字第1013号 原告张国兴,男,1951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山西碳素厂10号楼1单元。被告乔建平,男,1962年生,汉族,介休市义安镇席村村民,住介休市三佳乡西湛泉村村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兴诉被告乔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兴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国兴负担。审判员  胡晓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司宏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