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二初字第02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合肥建工金鸟集团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建工金鸟集团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2044号原告:合肥建工金鸟集团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大杨产业园新抬路8号。法定代表人:朱建忠,总经理。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173号。法定代表人:徐小勇,总经理。担保人:王敏堂,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担保人:褚昆嬿,女,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担保人:李红,女,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建工金鸟集团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合肥建工金鸟集团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王敏堂(配偶褚昆嬿)名下位于合肥市长江东路室房产(房地权瑶字第××号);二、查封担保人李红名下位于合肥市房产(合产);三、冻结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李一军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许福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