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2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斌与陈仁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斌,陈仁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2915号原告:刘斌,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被告:陈仁民,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斌与被告陈仁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斌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仁民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谢芳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长春都市花园逸景台(产权证号:合产××)房屋一套;二、冻结被告陈仁民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 举代理审判员 郭君雪人民陪审员 杨书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叶 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