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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志勇申请执行井冈山市博达公路施工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勇,井冈山市博达公路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676号申请执行人:周志勇,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克什克腾旗。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博达公路施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四生,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林民确字第03号民事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博达公路施工有限公司在林西县交通局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博达公路施工有限公司在林西县交通局的工程款人民币460000.00元,此款扣划至林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晓伟执行员  刘爱民执行员  宫浩然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正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