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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时景芳诉被告戴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景芳,戴进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1708号原告:时景芳,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伟东,系辽宁名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进,女,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时景芳诉被告戴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景芳委托代理人郑伟东、被告戴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委托被告给其爱人安排事业单位编制的工作,并向其支付了31万元费用,被告没能给原告妻子安排约定的工作,且只向其退还了14万元,余款17万元并未退还。因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其17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辩称,我只是起到中介作用,我收到原告31万元后,已将其中26万元转给案外人张光达,案外人张光达承诺其帮原告妻子办理事业编制的工作,后来确定该工作不能安排,我已经将剩余5万元退还原告,且我自己垫付了一部分,共退还原告14万元,而且事发后,原告与案外人张光达直接达成了退款协议,因此,余款17万元应由案外人张光达退还,不应由我退还。经审理查明,原告委托被告帮其爱人安排事业单位编制的工作,并向其支付了31万元费用,后被告没能给原告妻子安排约定的工作,但只向其退还了14万元,余款17万元被告并未退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3张、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本案原、被告间以委托合同的形式,掩盖被告收取原告钱款,帮助原告妻子安排事业编制工作的非法请托关系,该委托合同应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其钱款17万元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欠款17万元利息的主张,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抗辩称,其只是中间人,实际受托人为案外人,因此不应由其承担还款义务。但被告实际收取了原告的钱款,且其不能举证证明原告确实委托案外人办理此事,因此,被告该抗辩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戴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时景芳人民币17万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保全费137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雪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徐娜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