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中刑执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徐某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刑执字第00267号罪犯徐某。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7日作出(2006)淮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倪先海、陈钦玲、魏艳、倪梦宇经济损失89126.62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仁刚经济损失15006.30元。因被告人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由其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人徐军,徐文珍承担赔偿责任。徐某服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1日作出(2006)皖刑终字第012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8月2日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7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均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5年8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进行了网上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徐某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某自上次减刑后,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奖励三次,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耀代理审判员 胡 奇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赵开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中华人民共��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