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一初字第0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友汉与朱抗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友汉,朱抗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1519号原告:刘友汉,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委托代理人:邓庆华,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抗震,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委托代理人:朱传银,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合伙协议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友汉与被告朱抗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友汉撤回对被告朱抗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理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代昌审 判 员 张淑婷人民陪审员 陈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谢双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