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源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清远新亚山湖城分公司与郑仲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清远新亚山湖城分公司,郑仲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源民初字第250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清远新亚山湖城分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17号区,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人:李长江。被告:郑仲彬,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码:×××143x。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清远新亚山湖城分公司诉被告郑仲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清远新亚山湖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清远新亚山湖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招跃温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毛敏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