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法执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田锁成申请李凤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锁成,李凤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法执字第919号申请人田锁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李凤祥,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无定河镇。田锁成申请执行李凤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民初字第4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李凤祥在乌审旗人民法院执行二局的执行款项39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旭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高伟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