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安执民字第28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直敏与廖培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直敏,廖培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安执民字第2880-2号申请执行人:张直敏。被执行人:廖培其。申请执行人张直敏与被执行人廖培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湖安商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直敏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399120元(含诉讼费612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直敏尚有债权399120元及利息未受偿。现被执行人廖培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其他财产的证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安执民字第288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直敏发现被执行人廖培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发国审 判 员 包静怡人民陪审员 周莎莎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孙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